服务 · 监督 · 管理 · 协调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9文号:京评协〔2023〕128号点击次数: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本机构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请各机构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附件1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的word可编辑版和附件2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表》的excel可编辑版及以上文件经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PDF版本发到我会监管部邮箱。

监管部联系人:高晶  胡玲

联系电话:88221038   88221025

邮箱地址:jgzx@bicpa.org.cn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28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决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统一编码,以下统称业务报备)。

(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存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见附件)。2023年7月15日前,资产评估机构将自查整改报告提交地方协会。

(二)抽查核查

1.抽查。地方协会对自查阶段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核对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重点核查。地方协会重点核查上市公司公告中涉及未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清单单独下发),排查是否为虚假委托,了解未进行业务报备的原因。核查内容包括:是否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已出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是否已归集整理,是否实际收款等。

(三)自律惩戒

1.地方协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规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自律惩戒。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的违规行为适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后的违规行为适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自律惩戒程序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2.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纳入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予以重点检查。2023年9月15日前,地方协会向中评协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并向地方协会提交本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整改。

(二)被列为抽查及重点核查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检查通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及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三)地方协会应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纳入日常自律监管范围,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评协自律监管部 赵爽 010-88339656;

中评协信息会员部 来渊 010-88339674;

系统运维与技术支持 袁赛赛010-88014204。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docx

附件2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