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转所办理程序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地区资产评估师转所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本会内转所
(一)提交由转入、转出机构共同签发意见并盖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提交资产评估师与转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我会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并在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四)我会留存1份转所材料,其它2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交转申请人与转出机构保管。
二、跨协会转所
(一)提交由转入、转出机构、转出协会共同签发意见并盖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提交资产评估师与转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我会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并在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四)我会留存1份转所材料,其它3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交转申请人,并由申请人交转出协会与转出机构保管。
三、转协会代管
(一)发生如下情形的执业会员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转为协会代管状态:
1.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
2.执业会员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二)提交由转出机构签发意见并盖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已撤销的不用盖章,转入机构处填写“协会代管”字样;
(三)我会在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地方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我会留存1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另一份交转所申请人保管。
四、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转所
资产评估师转出发起设立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转所手续。《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拟设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填写“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并签字(已拿到公章的加盖机构公章)。
五、集体转所
涉及三名或以上资产评估师同时转所,并且拟转入机构与转出机构均为相同机构情形的,可以用《资产评估师集体转所申请表》(附件2)替代《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其它材料不变。
附件:1.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