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 监督 · 管理 · 协调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6文号:京评协〔2025〕11号点击次数:

各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资产评估师: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以下简称 97号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 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开展2025年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即日起至4月30日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执业会员年检主要核查的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3.中评协及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会员年检主要核查的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四)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年检办理

(一)根据办法规定,2025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在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四)协会代管未满 1 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对协会代管超过 1 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我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五、系统操作

(一)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通过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

    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2024年度资产评估师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

(二)单位会员年检通过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六、其他事项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 97 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

七、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参加年检。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做好自主管理工作,对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应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三)我会将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等情况,综合考量执业会员“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四)我会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将提醒其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提示其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资产处。

(五)我会对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不予通过年检,指导其按照 97 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资产处。

(六)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如遇年检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会。

年检咨询:010-88221018、88221017

学时咨询:010-88221082

会费咨询:010-88221198

技术支持:010-88014204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