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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机构的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

发布时间:2025-05-14点击次数:

1.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被与被审计单位有商业往来的第三方或其他方起诉赔偿的问题

解答:虽然此问题目前在行业内出现的概率并不高,但已经引起相关执业机构的警觉,对此类风险的询问日益增多。

从法律角度讲,首先,第三方起诉执业机构对因不实审计(验资)报告导致其损失而要求执业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要做到初步举证,即证明其使用、信赖相应审计报告、相应审计报告存在不实,其后才涉及由执业机构提供工作底稿等文件,证明相应审计报告已经经过完整、严格的审计程序,相应审计程序均按照审计准则要求而进行,执业机构不存在任何违背或遗漏准则要求的情形,相应审计报告并无不实内容。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建议:由上可见,在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是执业机构的工作底稿。因此,这就要求执业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做好工作底稿的收集、撰写与归档,以便在出现上述纠纷时能够提供较为充分有力的抗辩。

2.因对工作底稿保存不当或已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了工作底稿的问题

解答:实践中,已经发生多起针对二十多年前出具的验资报告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例。因涉案的验资报告是二十多年前出具,部分执业机构由于合并分立发生重大重组,或者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原有的工作底稿严重缺失甚至已经销毁,以致在应举证会计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能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法在诉讼中提供有效的抗辩证据。

法律建议:在工作底稿缺失或已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的情况下,在进行实体抗辩时应该更多的根据当年的实施情况进行说明。同时,需要就执业准则体系的变化向审理机关进行重点解释和说明,不能按照现行的执业标准对二十多年前的执业行为进行裁判,这是绝对不适用也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还可以考虑该诉讼索赔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一般被侵权人主张权益应在其知道或应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3.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及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致使证券市场投资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解答: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行业内已发生多起的此类案件,实际责任赔偿均以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为准。

法律建议:从法律角度可以为执业机构提出的建议依然是,在实际审计业务中一定要严格遵照审计及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审计工作,不可在重要的工作程序如函证、监盘等程序中偷工减料,对于客户的无理要求坚决予以制止。同时,整个审计工作应留存完整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记录,以在出现纷争时证明会计所的无责任主张。

4.外地分所违规执业,总所应承担怎样责任的问题

解答:分所违规执业,一般指承揽分所不能独立承揽的上市及其他证券类业务,未经总所审核或未向总所汇报即擅自在审计报告上加盖分所印章等。上述相关行为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一方面涉及管理部门处罚,一方面涉及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侵权索赔诉讼。

法律建议:由于最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总所,对于可以证明分所具体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形,总所可以向分所具体行为人在法定范围内追偿相应损失。

执业机构在对分所进行管理时,要同时注重业务审核与财务流程控制,制定严格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财务流程控制上可考虑财务系统的分级管控,由总所统一设置各个分所的端口,设置用户名、密码,在所有项目相关的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等工作成果的用印盖章审批等流程严格履行后,方可执行相应阶段的财务处理、票据处理。做到从整体制度上紧密配套,严防分所发生不可控的业务风险。